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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取证过程(可信时间戳取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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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信时间戳已被大量的用于司法维权途径中,但对于时间戳如何使用及证据效力,司法界仍存有较大争议。因此本文就可信时间戳的形式、内容、发展及司法运用对可信时间戳做一个梳理。一、 什么
nbsp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信时间戳已被广泛应用于司***,但对于如何使用时间戳以及证据的效力,司法界仍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本文对可信时间戳的形式、内容、发展及司法应用进行了梳理。 一、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什么是时间戳?可信时间戳(TSA)是由联合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颁发的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申请认证的知识产权(电子数据、文档)是谁(谁)在什么时候拥有什么样的作品(什么)。 作品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是由联合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TSA)向作品颁发“电子出生证明”。 联信时间戳的服务类型如下:电子证据固化与保全:用户可以通过联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联信电子证据固化与保全系统的网页取证功能,从网页上获取证据。 用户输入网址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取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中包含网址信息和认证效果,证明电子证据的客观存在和内容完整性。 知识产权保护:用户可将文字、音频或视频等文档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网站将为上述文档出具“出生证明”可信时间戳证书,证明上述文档在申请时存在。 维权APP:用户也可以通过APP取证,比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运行后,APP可以根据用户指令生成与知识产权保护同类型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二。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最早与时间戳相关的法律条文是2004年颁布、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认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指出了判断数据电文是否完整有效、电子签名是否可靠的一般标准。第7条明确规定,“不得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而拒绝将其作为证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都是电子证据。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都承认“电子数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最高法2015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详细界定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适用。 目前,时间戳证据收集模式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时间戳证据收集的真实性需要审查,但没有明确时间戳证据收集的性质,也没有细化真实性审查的具体要件。 因此,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同法院对证明效力仍持不同态度。 三。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司法实务(一): nbsp直接采信:法院直接采信有时间戳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不仅是有时间戳的证据,还有公证书等更有效的证据。根据证据效力规则,法院直接承认了有时间标记的证据,而没有对其进行质疑或解释。 因此,与其说是法院采用的时间戳记,不如说是公证书采用的时间戳记,时间戳记只是从技术上强化公证书的证明;2.除时间戳证据外,对方当事人承认案件事实,法院无需进一步审查时间戳证据的有效性或者合法性,直接予以认定;3.法官本人认可时间戳能够证明电子数据在特定时间存在且不可篡改的原则,直接确认时间戳的有效性。 (2) nbsp; nbsp不予采信:法院不予采信有时间戳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经办法官认为,电子签名或证据由第三方固化时,应当提供第三方合法业务及相关资质文件,但未提供相关文件,相关证据存疑;2.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超出了时间戳证据本身的范围,不能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主张;3.时间戳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比如无法证明时间戳对应的数据报文在上传到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之前是否被篡改。 (3) nbsp; nbsp采用大概率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直接判断时间戳证据是否有效,而是结合其他证据和证据链,在民事证据大概率标准下认定时间戳证据。 四。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武汉渐康妇婴医院有限公司与盖华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字第2117号合议庭:舒同、杜维科、王砚方【案情及判决要点】盖华公司辩称,本案中,渐康医院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盖华公司。 但盖华公司提交的第1351号公证书关键证据中记载的公证时间与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所载的被控侵权图片的获取时间明显不一致。 此后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正后的公证书等证据,不仅没有对1351号公证书中的上述问题进行更正或合理解释,反而增加了1351号公证书中没有记载、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同时,盖华公司在再审程序中提交的其主张通过“时间戳”技术获得的相关打印文件,不足以克服第1351号公证书的证明力缺陷,最高法院不予确认。 判决:驳回盖华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注]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没有采纳时间戳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盖华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与公证书的公证内容不同,不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内容。 典型案例二:盖华创(京)像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美莱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犯作品财产权纠纷案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中第1482号合议庭:、叶以华、曹慧敏【案件及判决要点】本案中,公司起诉华美美容医院未经许可,在微博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可信时间戳是解决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和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的时间权限问题的有效途径。 联合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记录的时间文件(tsa)是作为附件存在的,但盖华公司提交的附件光盘没有联合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背书的印章,因此无法确认光盘内容打印的截图页面是否来自联合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光盘。 因盖华公司用于证明侵权事实的光盘打印截图不能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记载的附载光盘内容相对应,盖华公司主张华美美容医院侵权事实无其他证据,不予采纳。 其次,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不是法定的认证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件。同时应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获得批准的,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但盖华公司未提供联合信托时间戳服务中心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相关证据。因此,联合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侵权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不予认可。 nbsp nbsp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盖华公司提交的采用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华美美容医院微博页面为电子证据,从生成方式、存储方式、完整性等方面均具有可靠性。 首先,固定证据的整个过程是由盖华公司自己操作的,但整个操作过程不仅包括安装在电脑中的屏幕录像软件,还包括外部的录音设备。 在取证之前,对所使用的计算机的运行环境和相关网络环境进行了一系列合理的清洁度检查。这一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操作人员干预不当、计算机操作不干净、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和存储方式的可靠性。 其次,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会自动生成唯一的数字指纹和tsa格式的电子证书。在验证时间戳时,将待验证的电子数据文件与相应的tsa格式的电子证书进行匹配。如果文件的内容在申请时间戳后保持完整不变,则可以通过时间戳验证,否则不能通过时间戳验证。 根据时间戳服务系统公布的信息,对文件内容的任何更改,如打开、保存等,都无法验证。 该方法通过密码技术有效地验证和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再次,权威的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对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国家标准时间进行溯源,并对系统时间进行同步分发,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 该中心是由版权协会推荐的。综上所述,微博的页面截图、屏幕视频文件、外部录音设备的视频文件以及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出具的证明,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盖华公司提供了华美美容医院侵权的初步证据。 华美美容医院虽然对盖华公司提供的证据收集提出异议,否认自己的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盖华公司时间戳服务系统所固定的微博页面的真实性。 【注】本案仍属于未直接认定时间戳有效,而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和极可能证据标准采用了时间戳证据的情形。 本案中,侵权人对时间戳证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就一审法院对时间戳取证过程的否定意见而言,这一意见不无道理。类似于本地录制上传的方式,录制后可以修改上传时间戳证据,但时间戳证据被二审法院福建高院通过极可能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采纳。 案例三:盖华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一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敏敏终字第1485号合议庭:蔡威、陈奕龙、马玉荣【案情及判决要点】福建高院认为,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 本案中,盖华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明,用以证明融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从证据的种类和形式来看,应该属于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机构保全的电子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还需要满足上述证据的法律要求。 nbsp nbsp首先,从颁发可信时间戳证书的主体的角度来看 出具这个证明的机构就是所谓的“联合信托时间戳服务中心”。该机构是法人还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盖华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盖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联合信托时间戳服务中心已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具有出具该认证证书的资格。 因此,无法确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颁发者的合法性。 nbsp nbsp其次,从可信时间戳证书本身的内容来看 只能证明盖华公司在申请认证时将附件光盘中的文件上传至联合信托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从证据保全的流程和内容来看,盖华公司起诉融信公司登录、截图、在官方微博上传涉案图片等行为,这一切都是由它自己的计算机设备单方面完成的。 nbsp nbsp所以这个认证只是针对上传时间,而不是文件本身。 由于该文件的来源和操作过程由盖华公司单方面控制和操作,且在此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因此无法确保光盘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融信公司不认可该证据,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融信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盖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融信公司构成对盖华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案中,福建高院未采纳时间戳证据。 一是福建省高院认为,盖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联合信托时间戳服务中心是合法、有资质的机构;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盖华公司的取证操作完全是在自己的电脑上进行的,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相关功能仅用于上传。所以能证明的只是上传时间,而不是上传前是否修改过,这一点值得肯定和关注。 案例四:盖华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红星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中第1082号合议庭:吴光强、、黄从振【案情及判决要点】本案中,盖华公司诉福建红星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提交了盖华公司北京联合信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TSA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用以固定红星鸿星尔克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内容的时间戳证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时间戳证据的性质等同于网上内容的公证和保全,一审法院认定红星鸿星尔克公司侵权有事实依据。 红星鸿星尔克公司在盖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根据适用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成立是正确的。 原审中,红星鸿星尔克公司申请所谓证人出庭,实际上是要求法院传唤制作时间戳的代理人出庭作证。这一请求应包括在时间戳证据的问题中,该问题已由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不支持其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是合理的。 终审判决驳回红星鸿星尔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案中,福建高院认可时间戳证据的效力。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界定时间戳性质时,福建高院认为,时间戳证据相当于网络内容的公证和保全。 动词 (verb的缩写)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建议:因此,法院在审查时间戳证据时,通常会采取三个步骤:首先,在审查时间戳服务机构时,需要检查时间戳服务机构的资质和经营情况,以及其中立性。 第二步,考察取证过程。 这里需要考察证据的获取过程是虚构的还是伪造的,重点考察证据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 此外,还要考察取证手段是否合法。 第三步是检查时间戳证据本身的内容。 以时间戳作为所有权证据时,如果在作品手稿形成过程中将时间戳固定在文件上,需要达到著作权法可以确定作品所有权的初始水平。 时间戳证据作为侵权证据时,需要审查侵权页面的完整性,比如侵权网站的网址是否可以显示。 我们在使用时间戳收集自己的证据时,要注意时间戳的网页取证功能,让其出具的认证证书显示网页网址等关键信息。 如果取证的内容是权属证书,可以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进行取证,从而添加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工作内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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