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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属性分析之中国首例挪用虚拟货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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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向法院对中国首例挪用虚拟货币案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处于审判阶段。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X某,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将保管在公司电子钱包内的3000枚“ETH”虚拟货币挪用购买其他企业代理发行的新上市16.8万枚“XCASH”虚拟货币。

后“XCASH”虚拟货币上市升值后,即在某交易所抛售部分“XCASH”虚拟币并另行购买3000枚“ETH”虚拟货币归还至公司电子钱包地址内。

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X某的行为具有挪用的性质,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挪用的对象“ETH”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第272条规定所说的“资金”,即对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如何在现行刑事法律层面认定。

比特律上海团队的陆裕律师担任被告人X某被指控挪用资金案一审辩护人。

陆裕律师认为:X某挪用“ETH”虚拟货币的行为虽属不当,但“ETH”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也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因而鉴于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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