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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区块链版权催生文化产业中国创造(区块链技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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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很多网友们针对于借区块链版权催生文化产业中国创造关注越来越多,小编通过花费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整理出来相关问题的信息。随着人均GDP完成从3000美元到5000美元再到7000美元的三连跳,中国居民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大爆发,文化产业也因此迎来黄金发展期,《战狼2》问鼎华语影坛、创造票

随着很多网友们针对于借区块链版权催生文化产业中国创造关注越来越多,小编通过花费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整理出来相关问题的信息。

随着人均GDP完成从3000美元到5000美元再到7000美元的三连跳,中国居民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大爆发,文化产业也因此迎来黄金发展期,《战狼2》问鼎华语影坛、创造票房传奇,不失为例证。

国家高度重视这一经济结构升级趋势,提出到“十三五”末要把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遗憾的是,文化产业领域始终存在盗版猖獗、侵权不断、维权困难等问题:作为产业灵魂的版权制度,受基础薄弱与数字技术的叠加影响,自引入中国至今一直陷入发展困境,无法有效保护原创者权益,严重制约了精神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可持续供给。

区块链因其去中心、难篡改、可追溯、开放透明等优点,有望解决版权登记这一核心技术难题,从而为版权保护开辟一条新路,使国人的创造潜力得到充分释放。

困境: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痛点版权,又称著作权。

现代意义上的版权诞生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为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整体进步而对原创者私人权利的保护。

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认知是版权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产生的一系列法定权利。

它有广狭义之分。

在狭义上,指创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人身权利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等财产权利。

在广义上,版权还包括邻接权,其权利主体是作品传播者,客体依然是相关智力成果,权利内容涵盖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作为调节创作者私人权利和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制,版权主要通过保护经济权益来促进公益目标的实现:而且绝大多数版权纠纷也是因钱的问题而起。

因此,本文着重从经济学视角来分析版权制度的存在依据,由此,也可看出,历次技术革命,尤其是互联网引领的数字技术,是如何冲击版权制度基石的:而版权保护又是在哪些方面陷入困境、问题的关节点在哪里。

精神文化产品之所以能作为商品交换、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回报,是因为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而这又源于其生产和传播过程中智力资源和传播资源的双重稀缺性。

在源头阶段,精神文化产品以作品的形式存在,其特质在于创造性,而具备创意能力、能创作出满足全社会精神文化需求作品的人才是少数:在大规模生产阶段,作品经过复制成为产品,这需要机械设备、时间、人力、资金等各方面的投入,不是任意个人可以负担的:在传播阶段,精神文化产品与消费者见面的渠道有限,在数字时代以前基本需要公权力的审批。

以上种种资源的稀缺性赋予了精神文化产品创作者、生产者、传播者用以交换、获取利润的筹码。

同时,精神文化产品又不是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它们还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属性,这类产品一旦创作完成就极易分享,且一个人的使用并不影响其他人消费权益的实现,这就产生了类似“搭便车”的外部性问题。

由此,创作主体的回报与付出不成正比,这会大大影响其创作热情,甚至引发不再创作的极端事件。

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翻拍自网络小说,该文****自耽美网文《桃花债》,事件真相目前还是罗生门,但《桃花债》作者已发表封笔退出耽美界的声明。

这不能不说是读者、是网络文学界的损失。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版权正是对这种外部性的补救措施,通过经济回报形成对创作者的激励,保证社会精神财富源源不断地生产和流通。

从活字印刷到机械复制,印刷机、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及设备的不断更新,已经让我们看到版权保护的主体在不断扩充,从原创者延伸至传播者:权利范围在不断扩大,从原样复制拓展到模仿与改编。

复制传播速度越来越快、相关设备越来越便宜,技术通过不断冲击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传播资源,考验着版权调节市场、平衡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权利关系、调整私人权利与社会公益的能力。

今天,互联网开启的数字时代,赋予了普通个人零成本复制、秒速传播的能力,消解了旧时代产品生产与传播的稀缺性,在这种环境下,侵犯版权几乎没有不需要什么代价。

而在维权方面,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沿袭机械复制时代的版权保护方法,即通过版权登记来确认版权所有人,从而借助公权力强制保障所有人的权益,其成本非常高昂。

在我国,为一件作品登记版权需要300元到数万元不等的费用,登记周期一般几个月,可见,注册认证阶段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很高:而一旦诉诸法律,在举证、确权、验证等环节的难度和时间代价又很大:即使最终能够赢得官司,权利人的维权收益也与其付出难成正比。

这种侵权代价极小而维权成本太高的矛盾,成为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头号难题。

同时,网络环境下,侵权人数众多且每个人都是匿名的存在,维权对象较难确定:网民习惯了免费享有网络资源、版权意识薄弱,又使上述难题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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