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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观点 - 区块链风险系列之二十: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新规 交易平台将纳入监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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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植德观点|区块链风险系列之二十: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新规交易平台将纳入监管沙盒对应的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了针对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植德观点 | 区块链风险系列之二十: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新规 交易平台将纳入监管沙盒对应的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SFC”)发布了针对虚拟资产的新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虚拟资产新规》”)。

《虚拟资产新规》分为背景、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

植德区块链团队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简单分析并总结如下:SFC过去的监管立场认为,只有属于证券和期货合约类的虚拟货币的相关活动才受到SFC的监管。

但在此范围外的utility token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加重了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

SFC此次采取行动将绝大部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内,并且提出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监管沙盒以探索对其未来的监管。

1.新增受SFC监管机构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SFC认为,所有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如有意投资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无论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是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均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受SFC的监察:1.1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需要取得1号牌(证券交易)。

1.2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的公司需要取得9号牌(提供资产管理)。

只要拟将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的10%或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就须受证监会监察。

1.3在香港数字资产基金的基金销售公司需要获得1号牌(证券交易)。

1.4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申请牌照程序a)如某公司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投资数字货币的投资组合,首先需要告知SFC。

b)SFC随即会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情况。

如公司符合监管标准,SFC会与公司讨论如何修改其业务模式,确定其申请牌照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认可SFC提出的条件,则需在业务过程中严格进行遵守,否则可能招致SFC的处罚。

2.虚拟货币交易所如何申请牌照香港已吸引到包括Bitfinex在内的不少活跃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入驻并开展业务。

但这些交易所并不受到香港证券法的监管。

《虚拟资管新规》可被视作SFC的一场试验:SFC邀请有能力和有意愿进行合规发展的数字平台加入监管沙盒,共同探索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最适宜的监管框架。

由于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虚拟货币交易所)可能同时担任“券商”和“交易所”两个存在利益冲突的角色,无法期待其可以在不受监管的状态下处理好其间的利益冲突,也被提出需要进行监管的信号。

2.1交易平台现在可以自愿加入监管沙盒。

对于加入监管沙盒的交易平台,SFC如认为可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会施加某些发牌条件。

2.2若在试验监管阶段中,得到正面评价的交易平台可能可以获得牌照。

SFC为避免引起公众误解目前已经对平台发放牌照,因此在现阶段会对沙盒申请人的身份及有关的商讨细节进行保密。

2.3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SFC可能会采用和目前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应商所受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

意味着交易平台需要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并需要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SFC的监察和审查。

2.4值得注意的是,在附录2《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中,SFC对于交易平台的牌照发放的核心原则、条款准则、披露准许买卖虚拟资产的准则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核心原则1.交易所需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运营:2.应仅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3.上币要求项目ICO超过12个月或ICO项目已开始产生利润:4.不得提供杠杆成分或买卖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产品条款准则1.交易所具备足够的财务稳健性来应对盗窃或黑客入侵等风险:2.就保管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如盗窃或黑客入侵)投购保险,评估客户在虚拟资产(包括涉及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方面的知识:3.具备KYC/AML(身份认证和反洗钱)流程等3.结语《虚拟资管新规》的出炉对于区块链行业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

香港作为三大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虚拟货币交易所牌照的含金量不言自明。

尽管《虚拟资管新规》还带有一些试验和探索性质,但其中对交易所提出的核心原则和条款准则已为诸多虚拟货币交易所描绘出了基本完整的内控制度和合规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区块链的无国界性,虚拟货币交易须考虑全球风险而不仅仅是香港的法规。

对于希望从事STO或者在某些敏感司法区域有业务单元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而言,更应该从全球的角度进一步审视自己的业务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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