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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 - 碳中和:同一碳排放,不宜统一碳定价(碳中和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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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小编针对中金|碳中和:同一碳排放,不宜统一碳定价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给您带来有一些有效参考。伴随着全国统一碳市场即将迈入正式启动阶段,关于碳中和政策工具的讨论也几乎到了言必称碳市场的程度。事实上,这样一个看似

下面由小编针对中金 | 碳中和:同一碳排放,不宜统一碳定价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给您带来有一些有效参考。

伴随着全国统一碳市场即将迈入正式启动阶段,关于碳中和政策工具的讨论也几乎到了言必称碳市场的程度。

事实上,这样一个看似无需讨论的必然之举,可能隐含着几个被有意无意忽略掉的重要问题,例如:把不同行业纳入同一个碳市场是否合适?碳排放权被投入到不同的生产活动中,是否应该被要求面对同一个碳价?统一碳市场会不会有什么出乎意料的溢出影响?碳市场之外,是否还有类似或者不同的碳中和政策工具值得选择?本文基于绿色溢价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结果表明:①适合纳入碳市场的主要是电力、钢铁两个行业,交运、化工、建材行业可能更适合碳税的碳定价机制:②统一碳价的思路并不可取,应采取差别碳价:③相比于理论上的碳的社会成本折现,绿色溢价下的平价碳成本可能更适合作为现实中制定碳价的参考依据。

要点近期,生态环境部表示,全国碳市场建设已到了最关键阶段,确保今年6月底前启动上线交易[1]。

从推动碳中和的政策工具角度看,这可能是今年最重要的举措。

事实上,自去年9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来,社会各界对于碳市场的关注热度就持续升温,有关部门在2020年9月即表示:发电行业已经做好了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相关准备,“十四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把其他重点行业加快纳入进来,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七八个行业[2]。

伴随着全国统一碳市场即将迈入正式启动阶段,关于碳中和政策工具的讨论也几乎到了言必称碳市场的程度,似乎碳市场已经成为了制定碳中和政策时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这样一个看似无需讨论的必然之举,可能隐含着几个被有意无意忽略掉的重要问题,例如:把不同行业纳入同一个碳市场是否合适?碳排放权被投入到不同的生产活动中,是否应该被要求面对同一个碳价?统一碳市场会不会有什么出乎意料的溢出影响?碳市场之外,是否还有类似或者不同的碳中和政策工具值得选择?本文基于绿色溢价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结果表明:①适合纳入碳市场的主要是电力、钢铁两个行业,交运、化工、建材行业可能更适合碳税的碳定价机制:②统一碳价的思路并不可取,应采取差别碳价:③相比于理论上的碳的社会成本折现,绿色溢价下的平价碳成本可能更适合作为现实中制定碳价的参考依据。

为阐述这些结论背后的逻辑依据,我们将在下文中探讨如下几个问题:①对碳中和相关的碳价概念进行区分,作为进一步探讨的基础:②剖析统一碳价思路背后存在的逻辑问题,基于社会净成本的概念提出差别碳价思路:③从绿色溢价的角度,为差别碳价提供更现实的计算方法:④基于绿色溢价,去探讨适宜不同行业的碳定价机制,以及碳市场交易机制的建设问题:⑤从社会治理角度探讨降低绿色溢价的可能性。

正文“一碳”究竟:社会成本,还是社会净成本?在理论、政策以及日常语境中,存在着多个相似但不同的碳价概念。

这些概念在各自的语境下内涵是清晰的,但当进行跨语境的探讨时,尤其是探讨碳定价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歧义。

为此,世界银行曾经对这些不同的概念做出过区分和界定[3]。

就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而言,主要需区分理论碳价和显性碳价。

其中,理论碳价是指Nordhaus所称碳的各期社会成本的折现值:显性碳价则对应着碳市场中交易决定的碳价,以及碳税税率。

由于理论碳价通常被认为是制定显性碳价的重要基础,因此美国新总统拜登上任伊始便于1月20日宣布,将会借鉴Nordhaus等人的模型来测算理论碳价,不过他对理论碳价的具体措辞是“Social cost of carbon”[4],以直观表达理论碳价与显性碳价之间的关系。

下文中,将采用“碳的社会成本”来表示理论碳价,并简称为碳成本,显性碳价相应简称为碳价。

图表:碳成本与碳价(美元/吨碳)[5]资料来源:Nordhaus(2016),世界银行,EEX,中金研究院。

注释:平价碳成本为根据2021年绿色溢价测算的中国平价碳成本:欧盟EU ETS碳价为欧盟碳交易市场2020年现货交易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平均碳税为2020年世界银行数据计算的各国碳税平均值。

事实上,这并不是美国政府第一次测算碳成本,奥巴马政府曾于2010年对碳成本进行过测算,当时的结果折现到2020年大约是26美元/吨碳[6],2016年更新计算后的碳成本为42美元/吨碳。

2017年,刚上任不久的特朗普再次更新了碳成本的计算,结果显示美国碳成本仅有不到7美元/吨碳[7]。

无论是反对还是支持减排的美国决策者,都是通过碳成本的测算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反映了在主流认知框架下,碳成本对于碳价制定的重要意义。

由于碳定价又被看作是最重要的碳中和政策工具,因而碳成本的测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整个碳中和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然而,对于这个重要的基础性数据,不但决策层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学者之间的分歧也很大。

例如,著名的气候经济学家Nordhaus测算的碳成本大约是37美元/吨碳(2020年)[8],被Nordhaus在碳成本测算方面重点批判的另一位经济学家Stern,他的方法对应的碳成本大约是266美元/吨碳[9]。

我们基于绿色溢价测算的中国平价碳成本约为377元人民币(约58美元)/吨碳。

为什么同样一个碳排放,不同方法测算的碳成本差异这么大?究竟应该从什么样的角度去理解碳成本?我们为什么要从绿色溢价的角度去测算碳成本?这对于碳中和政策而言,又有什么样的含义?对这些问题的探索,离不开对外部性的讨论。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亚瑟?庇古对于外部性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研究,目前对于碳成本的主流测算方法几乎都可以追溯到庇古的这一思想,即社会成本内部化。

这个理论简单清晰,但技术层面的测算方法却异常复杂且分歧很大。

前述Nordhaus和Stern的一个重要分歧来自于两人对折现率的看法高度不同:奥巴马政府和特朗普政府的分歧不只在于贴现率,也包括覆盖的范围,前者着眼全球,后者只测算了美国的社会成本。

图表:碳成本与贴现率资料来源:Nordhaus《Revisiting the social cost of carbon》2016,中金研究院。

注释:“DICE base”方形点是Nordhaus于2016年测算时使用的贴现率和相应的碳成本,“Stern”三角点是根据《The Stern Review》中的假设贴现率测算的碳社会成本。

即便是奥巴马政府自己的测算,也用了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分别是DICE、PAGE和FUND模型。

其中,DICE是最基本的测算方法,在这个内生增长模型中二氧化碳通过影响温度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产出,但没有考虑碳排放对经济不同组成部分影响的差异。

PAGE模型和FUND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不足,分别考虑了碳排放对不同地理区域和不同行业影响的结构性差异[10]。

不过,这些看似严重的分歧背后,似乎都有意无意的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不同行业的碳成本是否不一样?或者说,按照当前的主流测算方法,同一个经济体内部只有一个碳成本。

由于碳成本是碳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这样一个不考虑行业差异的统一碳成本测算,似乎已经对于现实碳定价逻辑产生了重要影响,即同一碳成本意味着同一碳价。

比方说截止到2020年,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EU ETS已经覆盖了电力、交运等14个行业,同一个市场中这些行业面临是同一个碳价。

中国也有类似的情况,即将启动的全国统一碳市场,在当前主要覆盖了电力行业,未来还将会覆盖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排放行业,似乎也意味着这些不同的行业纳入统一市场后将会面临同一个碳价[11]。

问题是,主流碳成本测算隐含的同一碳价思路是否合适?庇古最初的论述对于思考这个问题依然有借鉴意义,他认为:All such effects must be included— some of them will be positive, others negative elements— in reckoning up the full physical net product of the marginal increment of any volume of resources turned into any occupation[12]。

也就是说,庇古实际上讨论的不是社会成本,而是作为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之差的社会净成本。

另外一位对外部性问题做了深入研究的经济学家科斯,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一文中,虽然质疑了庇古税的可行性,但也明确写道:the problem is to devise practical arrangements which will correct defects in one part of the system without causing more serious harm in other parts[13]。

也就是说,科斯思考外部性的角度依旧是一个社会净成本的概念。

由于存在社会成本和社会净成本的差异,对于统一碳价的碳定价思路似乎应该抱有一定的怀疑态度。

或者说,如果将碳价视作一种对碳排放的惩罚措施,是否意味着对于不同行业产生的碳排放应该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比方说,假如一个比特币挖矿者通过燃烧煤炭的方式去支撑挖矿的能源消耗,另一个是大量民众在冬天通过燃煤来御寒,这两种行为明显都会产生碳排放,这两种排放行为是否应该适用于同样的惩罚措施,比方说都纳入统一碳市场中承受同样的碳价?如果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同样一单位的碳排放,无论是御寒产生的还是比特币挖矿产生的,都对社会造成了同样的伤害,似乎应该适用同样的惩罚。

但是,耗费大量碳排放权去“挖”一种本可以轻松印刷出来的“货币”,与耗费大量排放权去挽救严寒威胁下的生命,这两种碳排放权消耗造成的社会收益明显是不一样的,自然也不应该受到同样的处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能给网友您带来不错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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